· 國家檔案局主管· 中國檔案雜志社主辦1951年創(chuàng)刊歡迎來到中國檔案網 !2025年08月23日 星期六
2021年施行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新修訂《檔案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電子檔案的檔案屬性,規(guī)定電子檔案與傳統(tǒng)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電子檔案是國家檔案信息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安全不僅是檔案信息化建設的關鍵,還直接關系到國家檔案信息資源的安全。刑法作為社會秩序的最后保障法,對嚴重侵犯電子檔案的行為進行規(guī)制十分必要。
電子檔案的刑法保護,就是用刑法中懲治檔案犯罪的規(guī)定來保護電子檔案的機制。此類犯罪均屬于法定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法定犯的違法性判斷需要依賴于行政法規(guī),即刑法對電子檔案的保護是以電子檔案被檔案法保護為前提的。此前檔案法中的法定檔案形式并不包括電子檔案,致使電子檔案的法律屬性不明確,刑法意義上作為犯罪對象的檔案不包括電子檔案,造成刑法對電子檔案的保護明顯不足,不利于電子檔案安全保護體系的構建。在新修訂《檔案法》施行后,電子檔案是與傳統(tǒng)載體檔案同樣受到檔案法保護的重要檔案形態(tài),探尋電子檔案刑法保護機制的完善路徑,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意義。
現(xiàn)狀剖析
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在對檔案保護的制度安排上,是以傳統(tǒng)載體檔案為對象樣本的,并無專門針對電子檔案保護的罪名規(guī)定。在新修訂《檔案法》實施后,電子檔案成為法定檔案類型,運用刑法中對傳統(tǒng)載體檔案保護的檔案犯罪規(guī)定保護電子檔案,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電子檔案內容與載體分離的特點,決定了電子檔案原始性的判斷不再依附于載體的原件性,帶來了刑法保護上的新要求。
檔案學研究領域在傳統(tǒng)載體檔案的刑法保護問題上形成了狹義說和廣義說兩種意見。狹義說認為,刑法對檔案的保護是通過規(guī)定專門的檔案犯罪實現(xiàn)的,具體體現(xiàn)為《刑法》第329條規(guī)定的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罪和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罪。廣義說認為,刑法對檔案的保護,不僅限于上述兩種專門的檔案犯罪,因為有些檔案可能同時屬于文物,相關違法行為可能構成走私文物罪、故意損毀文物罪等,有些檔案屬于個人信息,相關違法行為可能構成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有論者以犯罪行為是否涉及檔案為標準,總結出了包括秘密情報信息類犯罪(14種)、文物類犯罪(6種)、證據類犯罪(5種)、財產類犯罪(7種)、安全事故類犯罪(2種)、瀆職類犯罪(2種)在內的6大類36種罪名。
從有效維護檔案安全的角度考慮,上述兩種意見并不沖突。檔案作為一種歷史記錄,涉及黨和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個人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方面面,這決定了檔案所記錄歷史信息的廣泛性,因此對檔案的侵害可能會涉及多種法益,即存在犯罪競合的情形。《刑法》329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guī)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即是對上述問題的回應。但是廣義說的觀點有待商榷。一方面,我國刑法原則上是根據犯罪的同類客體確定犯罪在刑法分則中的體系歸屬。犯罪的同類客體,就是犯罪行為侵害的法益,同類犯罪侵犯的法益是相同的。廣義說提及的罪名中,如文物類犯罪侵犯的國家文物管理秩序法益和價值法益,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民對國家機關公務公正、有效執(zhí)行的信賴利益法益等等,雖然其在犯罪過程中的手段或者結果等方面對檔案造成侵害,但前述諸多罪名所直接保護的并非檔案相關法益,且從犯罪構成角度分析,廣義說中的罪名并不能發(fā)揮保護電子檔案的功能;更為重要的是,廣義說所帶來的罪名泛化,會導致刑法對檔案法益保護的模糊性,并引發(fā)淡化檔案所代表的法益在刑法中地位的危險,不利于電子檔案刑法保護機制的完善。
在討論電子檔案刑法保護的問題時,應僅包括直接以電子檔案為犯罪對象的罪名。鑒于電子會計憑證、電子會計賬簿、電子財務會計報告(以上合稱“電子會計檔案”)均屬于電子檔案,目前《刑法》中能夠發(fā)揮電子檔案保護功能的犯罪規(guī)定,僅有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電子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電子檔案罪和隱匿、故意銷毀電子會計檔案罪。
面臨風險
新修訂《檔案法》第35條對檔案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隨著數(shù)字檔案館的建設加快,檔案數(shù)字資源跨區(qū)域、跨部門共享利用機制的建立,電子檔案將成為未來檔案館(室)館藏檔案以及檔案利用的主要檔案形態(tài)之一,而現(xiàn)行《刑法》沒有建立完善的電子檔案保護機制,對電子檔案的保護作用非常有限。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刑法》與新修訂《檔案法》未能有效銜接,《刑法》中檔案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不盡合理;另一方面,是檔案價值法益測量機制缺失,檔案違法行為造成的電子檔案價值法益的損害無法計量。
1. 《刑法》與新修訂《檔案法》未能有效銜接,對電子檔案保護的范圍過窄
一方面,現(xiàn)行《刑法》中的檔案犯罪沒有將新修訂《檔案法》中規(guī)定的嚴重檔案違法行為全部納入規(guī)制范圍。2017年全國檔案安全工作會議指出,近年來危及檔案安全的風險日益增多,檔案資源流失、數(shù)據損毀或信息泄密甚至內外勾結偽造、篡改檔案以及監(jiān)守自盜、倒賣檔案的事件時有發(fā)生。在此背景下,新修訂《檔案法》對危害檔案安全的違法行為規(guī)定得更為完善,尤其是進一步細化了“法律責任”一章中11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處罰的規(guī)定。然而現(xiàn)行《刑法》僅規(guī)定了“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罪”和“隱匿、故意銷毀電子會計檔案罪”3個檔案犯罪,導致諸多嚴重危及電子檔案安全的行為難以受到刑法的打擊。事實上,“篡改、損毀、銷毀”電子檔案的違法行為,對電子檔案造成的侵害在某種程度上要超過以搶奪、竊取等行為方式帶來的損害,因為電子檔案被搶奪、竊取后仍有被追回的可能,但是電子檔案一旦被篡改、損毀、銷毀將造成電子檔案滅失的不可逆轉的嚴重后果,但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篡改、損毀、銷毀電子檔案的行為僅在該電子檔案屬于會計檔案時可以得到刑法制裁,那些篡改、損毀、銷毀非電子會計檔案的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卻在刑法中找不到可以規(guī)制的罪名,導致大量的電子檔案處于被侵害的危險中。
另一方面,現(xiàn)行《刑法》中檔案犯罪的對象沒有包括新修訂《檔案法》保護的所有類型檔案。依據新修訂《檔案法》第2條、22條等的規(guī)定,國家所有的電子檔案、集體所有的電子檔案和個人所有的電子檔案都屬于新修訂《檔案法》保護的檔案范圍,但是《刑法》現(xiàn)有的檔案犯罪規(guī)定中,對電子檔案的保護范圍僅限于國家所有的電子檔案和電子會計檔案,面對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重要的非國家所有的電子檔案以及電子會計檔案以外的電子檔案無法發(fā)揮保障功能,保護范圍過于狹窄。
2. 電子檔案價值法益測量制度缺失,阻礙了刑法對電子檔案保護功能的發(fā)揮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根據是否以對法益的現(xiàn)實侵害為犯罪成立要件而分為實害犯和危險犯,其中以實害犯居多。實害犯是以對法益的現(xiàn)實侵害作為犯罪成立和處罰根據的犯罪,成立的特點要求其所保護的法益具有價值衡量的可能性,即對實害的結果可以進行明確的價值計算。一些侵犯電子檔案的檔案違法行為在刑法中有對應的類似甚至相同的行為,但是由于無法對電子檔案價值法益進行測量,不能滿足犯罪構成要件對于損害結果明確化的要求,造成刑法介入的困難。
比如根據新修訂《檔案法》第48條,行為人違反檔案法的規(guī)定,刪除檔案館(室)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電子檔案的行為屬于嚴重的檔案違法行為。同時,根據《刑法》第286條,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shù)碾娮訖n案數(shù)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即新修訂《檔案法》第48條規(guī)定的刪除檔案館(室)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電子檔案的行為與《刑法》第286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方式一致,但是上述刪除電子檔案的行為并不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因為該罪屬于實害犯,成立犯罪要求情節(jié)嚴重,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情節(jié)嚴重的要求是“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等情形,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針對電子檔案價值法益測量的制度,對于相關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找不到量化的依據,不能滿足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要求。
此外,新修訂《檔案法》第48條將“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毀、滅失的”行為規(guī)定為嚴重的檔案違法行為,有論者認為對此種檔案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刑法》第397條的玩忽職守罪處罰。可是本罪也是實害犯,犯罪的成立要求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實害后果。如果要用本罪規(guī)制因玩忽職守導致電子檔案損毀或滅失的檔案違法行為,同樣需要對損毀或滅失的電子檔案價值法益進行準確的計量,但是目前并無可以評估的依據。電子檔案價值法益測量制度的缺失,已經嚴重阻礙了刑法對電子檔案乃至傳統(tǒng)載體檔案保護功能的有效發(fā)揮。
路徑創(chuàng)新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黨和國家各項工作以及人民群眾各方面生活記錄將越來越多地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呈現(xiàn)。在新修訂《檔案法》以檔案基本法的形式確認了電子檔案的法律效力后,電子檔案將日益成為館藏檔案以及檔案利用的主要形式之一,建立健全電子檔案刑法保護的防火墻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緊迫性。這既需要通過調整刑法中檔案犯罪的規(guī)定,實現(xiàn)《刑法》與新修訂《檔案法》的順暢銜接,也需要建立電子檔案價值法益測量制度,以機制創(chuàng)新助力刑法保護電子檔案功能的發(fā)揮。
1. 完善《刑法》中檔案犯罪規(guī)定,實現(xiàn)《刑法》與新修訂《檔案法》之間的有效銜接
鑒于《刑法》與新修訂《檔案法》在電子檔案保護中相互銜接缺失的情形,有必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調整、優(yōu)化我國檔案犯罪的刑法規(guī)定,實現(xiàn)有效保護電子檔案的規(guī)范目的。在新修訂《檔案法》規(guī)定的諸多危害電子檔案安全的違法行為中,以第七章規(guī)定的11種行為對電子檔案法益侵害最為嚴重,其中“篡改、損毀、偽造電子檔案或者擅自銷毀電子檔案的行為、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電子檔案的行為、非法攜運禁止出境的電子檔案的行為”等多種檔案違法行為,都可能對電子檔案法益造成嚴重的侵害,但現(xiàn)行《刑法》并無規(guī)制上述行為的罪名。據此,為實現(xiàn)新修訂《檔案法》與《刑法》的有機銜接,基于維護國家檔案信息資源安全的需要,有必要將“篡改、偽造電子檔案的行為”“故意和過失損毀電子檔案的行為”“擅自銷毀電子檔案的行為”“非法攜運、傳輸電子檔案出境的行為”“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電子檔案的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制的范圍。
此外,在對電子檔案的保護范圍上,現(xiàn)行《刑法》并不保護電子會計檔案以外的非國家所有的電子檔案。而現(xiàn)實情況是,檔案學研究領域對如何區(qū)分傳統(tǒng)載體的國有檔案與非國有檔案至今尚無定論,電子檔案的出現(xiàn)又增加了上述區(qū)分的難度。與傳統(tǒng)載體檔案的原始性主要體現(xiàn)在載體的原始性(原件性)上不同,電子檔案內容和載體具有分離性,電子檔案的原始性不再強調原件屬性,只要電子文件的內容、結構和背景沒有發(fā)生變化,電子檔案就具有原始性,即完全相同的電子檔案可以被國有主體和非國有主體同時所有(占有管理)。此時繼續(xù)區(qū)分電子檔案的國有與非國有既無可能亦無必要。因此,建議消除刑法對國有電子檔案、集體電子檔案和個人電子檔案的差別對待,主動銜接新修訂《檔案法》,將非國有電子檔案納入刑法保護的范圍。
2. 建立電子檔案價值法益測量制度,以機制創(chuàng)新助力電子檔案刑法保護的路徑完善
刑法是國家法律手段中懲罰性最強的一種,刑法對檔案法益的保護與檔案法沒有質的區(qū)別,只有量的不同。區(qū)分一般檔案違法和刑事違法的重要依據,就是檔案法益的可測量性。只有導致檔案法益嚴重損害的行為才需要適用刑法的制裁。前述侵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類犯罪和玩忽職守罪等罪名無法發(fā)揮保護電子檔案效果的原因,就在于它們都屬于實害犯,犯罪的成立以法定的嚴重后果為前提,即要求對被侵害的法益價值可以測量。只有在實現(xiàn)了電子檔案價值的可測量化之后,根據違法行為的實害后果,對“篡改、損毀電子檔案的行為”和“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電子檔案損毀、滅失的行為”分別適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和玩忽職守罪予以處罰,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當務之急,應當借鑒我國刑法體系中已有的法益價值測量方法,建立電子檔案價值法益的測量制度。我國刑法體系中已經建立起了針對包括財產法益、人身法益、文物法益等諸多法益在內的測量機制,并以此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如故意(過失)損毀文物罪中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和“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即為法益可測量的標準。在侵害電子檔案的行為或者損害后果可以轉化為財產法益的情況下,直接參照財產法益的標準進行量化,適用故意毀損財物等相關財產犯罪處罰;對于不能轉化為財產法益的情況,可以參照現(xiàn)行《刑法》中已經建立起來的文物分級管理和鑒定機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3條提出的建立針對館藏永久保管檔案的分級管理機制的基礎上,建立檔案的分級管理和價值鑒定制度,通過檔案不同級別的設置和價值鑒定實現(xiàn)電子檔案價值法益的可測量化。電子檔案價值法益測量制度的建立,不但能夠助力刑法對電子檔案保護路徑的創(chuàng)新完善,也將促進我國檔案管理事業(yè)科學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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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9年江蘇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項目編號:2019S J A2222)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泰州學院、江蘇江豪海信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