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南寧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詢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近日印發執行。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立法咨詢專家檔案,將立法咨詢專家的專業特長、研究方向、主要成果和聯系方式等信息記入檔案,對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立法咨詢專家有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門。
同時,《管理辦法》要求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立法咨詢專家咨詢工作情況的記錄和統計,內容包括咨詢的次數、方式和意見建議等,并將咨詢工作情況作為評價立法咨詢專家工作成效和調整專家庫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