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經昆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同意,《昆明市檔案中介機構管理辦法》于2017年2月1日以政府規章的形式正式施行,昆明市檔案中介機構的管理即將步入法制化的道路。
隨著新時期下的檔案工作的快速發展,檔案鑒定、整理、寄存、數字化服務的需求日趨增加,昆明市檔案中介機構行業十分活躍,但由于缺乏一個針對檔案中介機構完善的管理辦法,檔案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隨意性比較大,嚴重影響了服務質量,亟待規范、監管和引導。昆明市檔案局借鑒其他省、市的先進做法,在對昆明市檔案中介機構、南京市和杭州市檔案局全面調研的基礎上,分別召開了專家、相對人座談會和聽證會,結合各方反饋的意見和建議,數易其稿。
《辦法》共五個章節31條:第一章共5條為總則,第二章共9條主要明確了檔案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查、備案、復核等程序的依據和標準,同時明確了檔案中介服務內容,第三章共11條主要明確了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和檔案中介機構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共4條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第五章共2條為附則。《辦法》不僅為檔案中介機構備案、復核等行為提供了規范,同時鼓勵、引導建立檔案中介機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向檔案主管部門傳達檔案中介機構的共同要求,同時協助檔案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檔案行業發展規劃,將促進檔案主管部門與檔案中介機構的聯結和溝通。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的《辦法》,不僅體現了政府規章的可操作性,還具有一定的適度超前性。
作為全國首家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出臺的檔案中介機構管理法規,不僅為全市檔案中介機構提供了從業規范和服務準則,更在實施《昆明市檔案條例》的同時,將為維護檔案實體和數據安全,規范和促進全市檔案事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