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臨朐縣委辦公室、臨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聯合下發《關于加強機構改革中檔案管理的通知》。
《通知》強調,全縣各鎮(街、園、區)、縣直各部門、單位要以“對歷史負責、為現實服務、替未來著想”的歷史使命感和責任感,高度重視機構改革中檔案管理工作,認真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規定把應該向檔案館移交的檔案移交給檔案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帶走、留存、涂改、轉移、丟失和銷毀檔案。凡新設置的部門和單位都應及時明確檔案工作分管領導和檔案工作機構、人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編制本部門和單位的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并經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執行,確保有序有效地開展檔案工作。
《通知》規定,機構改革中撤銷的部門和單位(包括臨時機構), 其檔案原則上全部向縣檔案館移交,作為單獨全宗管理,不得分散。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合并組成新的部門或單位時,原部門或單位應負責將其檔案移交到縣檔案館, 由縣檔案館分別列單獨全宗保管,或經縣檔案館同意,由新組建的部門或單位單列全宗保管;新組建部門或單位的檔案,應建立新的全宗,不與原部門、單位的檔案銜接。一個部門或單位職能和內部機構分解到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時,其檔案不得分散,由繼承原部門或單位主要職能的部門或單位接收保管;相關機構需要利用該部門檔案的,原檔案保管部門按規定提供利用。單位職能沒有改變,只是規格變動或隸屬關系發生改變,其檔案仍由該單位管理,全宗不變。機構保留但名稱更改或職能與業務范圍部分發生變動的部門和單位,其原來形成的檔案由該部門或單位繼續保管,不得分散。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向縣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是具有永久、長期保存價值的文書、科技、會計、音像和專門檔案,數字檔案數據隨實體檔案一并移交;短期檔案由其職能歸屬部門或單位、新組建的部門或單位保管。
《通知》要求,機構變動部門和單位應制定本部門或單位檔案的處置與管理工作方案,經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按規定向縣檔案館或新組建機構移交檔案,并履行交接手續,確保檔案完整與安全。向縣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應進行規范整理,符合接收標準,并附有配套的全宗卷、全引目錄、案卷目錄、歸檔文件目錄和立檔單位組織沿革、全宗介紹、大事記等有關資料。改革涉及部門和單位在機構改革中發生檔案處置、歸屬爭議等問題,應及時與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溝通聯系,以便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各鎮(街、園、區)、縣直各部門、單位要切實加強機構變動中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提出要求;檔案工作人員在機構改革中應堅守崗位,在檔案管理問題沒有妥善解決前,不得調離。凡違反上述規定,造成檔案損失的,應視為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